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310號
- 原告
- 大全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霞
- 被告
- 聯成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柏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經查:被告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公司基本資料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