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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3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大全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霞
被告
聯成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柏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經查:被告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公司基本資料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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