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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簡字第38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范嘉紋

原告
陳吉儀
被告
尚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6,0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訴外人陳榮昌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惟屆期提示付款,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本件係陳榮昌於民國110年8月間假藉有能力幫被告買中古CNC機器,向被告詐騙取得系爭支票,被告陸續交給陳榮昌10張支票(含系爭支票)作為訂金及機台費用,本來約定於111年1月底要交付機台,但於111年1月中旬就聯絡不到陳榮昌,系爭支票竟在原告手上,但本件兩造素不相識、不曾謀面,沒有任何生意往來,被告不知道原告從何處得到系爭支票,顯見是一樁共謀詐騙事件,被告已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提出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且被告對於系爭支票上發票人印文之真正亦不爭執,堪信為真。至原告主張被告應負票據責任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則原告之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票款是否有據,判斷如下:

㈠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3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又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應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惡意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101年台簡上字第 2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系爭支票係由被告所簽發並交付予陳榮昌,而原告係自陳榮昌處取得系爭支票,是原告與被告間顯非直接前後手之關係,是被告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即陳榮昌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即原告。又被告固辯稱原告係與陳榮昌共同詐欺或惡意而取得系爭支票,是依上開法條及判決意旨說明,除被告得舉證證明原告與陳榮昌是共同詐欺或原告為惡意取得系爭支票,否則縱然被告對陳榮昌、原告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仍不得以此對抗執票人即原告,惟直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復未提出證據證明原告取得系爭票據是與陳榮昌共謀詐騙或有其他惡意取得之情形,而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自應承擔舉證不足之不利益,故被告所辯不足採。另兩造間縱無債權債務關係,亦無礙執票人即原告依系爭支票行使其票據權利,被告尚不得以其與原告間欠缺原因關係為由抗辯,是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自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發票人之責任。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范嘉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付款人 提示日(即退票日) 支票號碼  1  111年3月20日 295,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儲分行 111年3月21日 XT0000000   2  111年4月5日 265,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儲分行 111年4月6日 XT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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