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389號
- 原告
- 龍嶾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男
- 被告
- 陳岳華即全方位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事實未明仍需調查,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