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389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范嘉紋

原告
龍嶾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被告
陳岳華即全方位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事實未明仍需調查,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