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龍嶾機械有限公司、陳建男、陳岳華即全方位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389號 原 告 龍嶾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被 告 陳岳華即全方位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 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事 實未明仍需調查,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