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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范嘉紋

  • 被告
    陳岳華即全方位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岳華即全方位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嶾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狀之 繕本。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附繕本,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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