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617號
- 原告
- 文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炎生
- 被告
- 粘明清即大豐扶手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彰簡字第61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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