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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20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黃士瑋

原告
富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侑鈦企業有限公司(即五長生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廠房租賃契約之相對人究為何人?請確認本件訴訟之被告究為何人?並應具狀補正正確被告之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五長生有限公司、侑鈦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或登記資料及2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五長生有限公司、侑鈦企業有限公司為同一法人格之相關證據資料。

三、提出富鑫工業有限公司、富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同一法人格之相關證據資料,並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富鑫工業有限公司、富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所提出廠房租賃契約書之出租人為五長生有限公司、承租人為游士弘,基於債之相對性,請敘明本件訴訟以富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侑鈦企業有限公司為被告之法律依據。

五、經查,「五長生有限公司」現登記為歇業之狀態,請參酌公司法之規定,以訴狀表明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並載明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如被告公司有清算之情形,應以該公司之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應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是否有陳報清算事件、清算人就任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並應提出五長生有限公司、侑鈦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五長生有限公司歇業前之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本件廠房租賃契約業經公證,其上已載明原告所請求之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敘明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為何。

七、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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