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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201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李欣恩

原告
昱誠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昱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維祥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林維祥等23人(即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之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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