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調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龍嶾機械有限公司、陳建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265號 原 告 龍嶾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方位工程行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段000 巷00000號房屋屋頂之自然通風散熱器(下稱系爭散熱器) 拆除,然原告仍應查報回復原狀(含屋頂修復)所需費用之證明文件(如估價單,並載明回復原狀之施工項目及其各項費用明細,若係按時或按日計算,須載明時數或日數)。 二、提出系爭散熱器(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 三、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