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調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高業機械有限公司、柯守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528號 原 告 高業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守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帛工業社即葉永成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於起訴狀載「被告宏帛工業社即『葉』永成」,獨資經營 者之姓名與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不符,請查報確定其真實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除戶籍謄本外),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