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晨碩實業有限公司、楊秋英、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室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32號原 告 晨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英 被 告 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4,64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敘明本件究係本於票據法規定或本於何法律關係而有所請求。 三、請補提出完整之支票正、反面影本。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