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黃士瑋
  • 法定代理人
    楊秋英、林室融

  • 原告
    晨碩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32號原 告 晨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英 被 告 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4,64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敘明本件究係本於票據法規定或本於何法律關係而有所請求。 三、請補提出完整之支票正、反面影本。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張莉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