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李欣恩

  • 原告
    賴奕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88號 原 告 賴奕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原告應補繳裁 判費2,540元。 二、原告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資料,亦未說明請求之依據、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即銷貨單、彰化縣政府函、廣告、安裝作業流程、對話紀錄等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