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有美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405號 原 告 有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