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蔡明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447號 原 告 蔡明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柏榕即合興糧食行間給付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57,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4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