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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李欣恩
  • 法定代理人
    李宜芬

  • 原告
    尚烜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28號 原 告 尚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吉儀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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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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