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尚烜有限公司、李宜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28號 原 告 尚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吉儀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