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51號
- 原告
- 正順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薈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統一超商禾順門市之地址非原告商行之地址,請提出統一超商禾順門市即為原告正順商行之相關證據資料。如無法提出,請陳明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為何。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