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正順商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51號原 告 正順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薈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統一超商禾順門市之地址非原告商行之地址,請提出統一超商禾順門市即為原告正順商行之相關證據資料。如無法提出,請陳明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為何。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