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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黃士瑋

原告
正順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薈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統一超商禾順門市之地址非原告商行之地址,請提出統一超商禾順門市即為原告正順商行之相關證據資料。如無法提出,請陳明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為何。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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