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偉鑫精密有限公司、周錫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72號原 告 偉鑫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錫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承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6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二、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並敘明利息起算日之法律依據。三、敘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如:如何得出其中73,500元、107,100元,係指應收帳款明細表中之何項目,請求金額是 否為含稅後,所憑估價單或出貨單為何。 四、提出已完成、交付貨物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附書狀及證據資料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