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6號
- 原告
- 嘉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愫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信商標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