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達闊青原科技有限公司、蘇琬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642號 原 告 達闊青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琬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俊霖、旺佶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 裁判費1,000元。 二、請敘明請求被告旺佶交通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之請求權基礎(即相關法律規定)。 三、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除行車執照影本外),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