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合澤企業有限公司、李秀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787號 原 告 合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倪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鉛清間返還押租金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