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倉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洪郁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808號 原 告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漢揚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倉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提出被告金漢揚實業有限公司遲延提領貨物之相關證據影本。 三、提出支付本件系爭倉租費用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四、上開證據資料如以外文記載者,並應附具中譯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