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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808號

給付倉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黃英豪

原告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漢揚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倉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被告金漢揚實業有限公司遲延提領貨物之相關證據影本。

三、提出支付本件系爭倉租費用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四、上開證據資料如以外文記載者,並應附具中譯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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