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禾家工程有限公司、王鼎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890號 原 告 禾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鼎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黄利在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4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