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891號
- 原告
- 黃靜玲即宥博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美慧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或提出被告拒絕給付日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三、依上開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