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黃靜玲即宥博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891號 原 告 黃靜玲即宥博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美慧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3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或提出被告拒絕給付日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三、依上開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