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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8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黃英豪

原告
黃靜玲即宥博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美慧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或提出被告拒絕給付日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三、依上開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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