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思樵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919號 原 告 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樵 上列原告與被告黄明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5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3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