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26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簡鈺昕

原告
辰祐汽車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敏
訴訟代理人
張艾君
被告
可存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小字第426號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