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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26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黃英豪

原告
沃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被告
義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陳志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智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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