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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6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許嘉仁

原告
林瑞彬
被告
金鍠勝貿易商行
法定代理人
林靜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200元,本院乃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112年2月5日前補正,並於112年1月30日送達至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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