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范嘉紋

  • 原告
    蕭全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全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承璟、蔡綉昭即元宏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49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檢附繕本2件。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 定。 二、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 同)100萬8,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498元,玆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趙世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