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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簡鈺昕
  • 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 原告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685號 原 告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玉萍即春生藥局花壇店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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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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