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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876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范嘉紋

原告
蔡育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銘即統昱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所請求之費用,與本院112彰小字第265號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是否為同一契約關係?該案委任人羿泰工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有何關聯?

㈡原告之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及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完整委辦特定工廠登記契約書、完整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之相關紀錄)。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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