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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司調字第312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2 日

聲請人
祥達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德輝間給付服務報酬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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