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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2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許嘉仁

原告
盈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林
訴訟代理人
李玉雪
被告
御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竣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8,02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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