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王冠中、牟立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字第439號 原 告 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中 被 告 牟立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間契約之約定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乃視為起訴,而被告戶籍地雖設彰化縣彰化市等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然被告聲明異議時稱其目前實際住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3,並未居住於戶籍地等語,有 民事聲明異議暨聲請移轉管轄狀在卷可參,則本院認被告主觀上既以上開臺北市萬華區為其住所地,且其日常生活作息之地點亦在該處,並兼衡兩造進行訴訟之便利性,本件應由被告居所地所在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為適當。又依上開規定,被告並無聲請移送訴訟於管轄法院之權,其所為本件移轉管轄之聲請,僅生促動法院為職權移送訴訟,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