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沃德設計有限公司、陳智偉、義豐木業有限公司、謝宗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265號 原 告 沃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被 告 義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陳志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智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