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4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源得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玉婷
- 訴訟代理人
- 方建閔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璟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煌
- 訴訟代理人
- 麥玉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依上訴範圍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其中有關貨物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310,460元,並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第一審之訴,是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310,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