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605號
- 上訴人
- 王樹茂
- 被上訴人
- 佐岡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進興
- 訴訟代理人
- 蕭吉宏
施堡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