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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6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簡鈺昕

原告
聯美寢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武松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黃瑋俐律師
複代理人
李雅環
被告
阿羅騰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耀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佩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26,042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被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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