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66號
- 原告
- 林瑞彬
- 被告
- 金鍠勝貿易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靜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200元,本院乃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112年2月5日前補正,並於112年1月30日送達至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