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調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蕭全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調字第336號聲 請 人 蕭全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璟、元宏工程行即蔡綉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 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 第781號判決參照)。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74,918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以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判決將機車毀損修復費用之請求駁回,並將原告請求1,648,418元及法定利息部分以附帶民 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固免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嗣原告於112年8月7日 具狀追加請求機車毀損修復費用26,500元,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所為上開訴之追加,不在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 二、應陳報之事項: ⑴原告請求工作損失、看護費用部分,應陳報請求時間、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 醫囑不能工作、需專人照顧之診斷證明書、薪資證明、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支出看護費用單據、看護費 計算標準等證物影本)。 ⑵請敘明原告請求傷勢療養6個月增生雜支消費54,000元之計算 依據,並提出相關單據等證物影本。 ⑶原告請求後續醫療費、開刀手術療養、看護費、交通費用20萬元之詳細計算式、計算依據,並請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之證明、單據等證物影本。 ⑷原告請求勞動能力減損部分,請說明是否聲請送醫療機構鑑定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並預墊鑑定費用?如是,請提供鑑定機構之名單供本院審酌。 ⑸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⑹依如下附表方式,整理各項請求(應含計算式)及證據清單(應 標明證據頁碼),並將清晰之證據影本依序排列及編頁。如 細項較多,空間不敷記載,得另以明細表表示(醫療費及交 通費用應整理於同一表格),並應標出證據頁碼。原告如無 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提出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68條之2規定,斟酌逾時提出之效果。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顏麗芸 參考附表一: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各細項金額 (新臺幣/元) 總額 (新臺幣/元) 證據清單及頁碼 1 交通費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2 機車毀損修理費 (是否為車主、出廠年份、零件、工資分別列明) (蓋有車行印章之估價單/維修單、發票) 3 工作損失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事故前6個月平均收入證明、○○診斷證明,應載休養期間) 4 醫療費用 (何醫院及費用分別列明)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5 看護費用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診斷證明,應載休養期間) 6 傷勢療養期稱聲雜支消費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7 精神慰撫金 (說明傷勢、損害情節、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事故前6個月平均收入證明、○○診斷證明,應載休養期間) 8 後續醫療費、開刀手術費、看護費、交通費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醫院或診所開立之證明、單據) 9 勞動能力減損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醫院鑑定報告) 是否主張過失相抵?比例為何? (○○鑑定報告) 是否已領強制險 ○○保險領取證明 原告請求總金額 參考附表二:醫療費用及交通費用明細表: 編號 醫療費用 交通費 就診日期 醫院 科別 費用(新台幣/元) 頁次 起訖點 車資(新台幣/元) 頁次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