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1167號
- 原 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 訴訟代理人
- 蔡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宜庭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此外,原告應於7日內一併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寄被告收受,並向本院陳報回執(繕本不需檢附謄本):
(一)提出如旺企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之戶籍謄本。
(二)提出如旺企業社即為統一超商太子哈佛門市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三)提出原告與如旺企業社即吳世雄間所成立之人事保證保險契約條款,並標明係依據該契約之何條款賠付如旺企業社即吳世雄。
(四)提出被告李宜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