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1179號
- 原告
- 林助信律師即宋文福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關於原告之簽名或蓋章,暨提出主管機關出具被告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1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之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946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對原告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卻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復未提出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資料,均與法定要件不符,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此外,請原告就下列事項併為補正說明:
(一)請查報系爭支付命令是否已經清償完畢。
(二)請陳明本件確認利益為何。
(三)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所載提存款數額,與起訴狀所附提存通知書內容不符,則原告上開聲明之依據為何?
(四)系爭支付命令是在民事訴訟法第521條修法前所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原告應補正提起本件訴訟完整之理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