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秝登有限公司、林俊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297號 原 告 秝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1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