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308號
- 原告
- 璟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煌
- 訴訟代理人
- 麥玉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得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8,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車牌號碼「KLB-5025」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㈡依原告所提估價單內載「產險公司:臺灣產物保險(股)公司」,是否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已由保險公司理賠?如是,請陳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