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史勇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503號 原 告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勇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峻銘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