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易瀅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廖耆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950號 原 告 易瀅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耆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事項: ㈠請具狀敘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6月2日計算之依據,並應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㈡就被告聲明異議狀表示意見。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 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 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