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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9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范嘉紋

原告
易瀅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耆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事項:

㈠請具狀敘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6月2日計算之依據,並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㈡就被告聲明異議狀表示意見。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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