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290號
- 原告
- 蕭浚二
- 訴訟代理人
- 施坤樹律師
- 被告
- 明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宋永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0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地址:彰化縣○○市○○○道0段0號)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5年1月27日上午11時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4號民事判決附圖一編號D(面積:27.24平方公尺)所示建物,是否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尚待釐清,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