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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29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簡鈺昕

原 告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政
訴訟代理人
張源泰
被 告
卓越物流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該裁定分別於113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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