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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48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許嘉仁

上訴人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被上訴人
許凱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3年11月21日送達至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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