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616號
- 上訴人
- 林昌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池錦達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1,8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2,16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