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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682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黃佩穎

原告
林清榮
被告
曾煌吉即傑登工程行
被告
佑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智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六日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原告聲明第1-3項請求:被告曾煌吉即傑登工程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被告佑昶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前二項所命之給付,若任一項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等語,然歷次書狀與開庭陳述並未敘明請求權基礎為何,本院無從為訴外裁判,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書狀於法院敘明聲明第1-3項請求權基礎為何,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本院送達被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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