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727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湛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青湛
- 被 告
- 豐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78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依上訴範圍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22萬5,8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